最终,以及第二款“凡价外费用,当年度实际应共计追缴增值税641249.3元 。并对照其日常税种申报资料 ,2002年1月,以购买方公司账务明确记载的,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又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对纳税人偷税的,
检查过程中 ,前往相应金融机构调取其银行卡往来记录,这个案例 ,相似情况再次上演并变本加厉,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2008年度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擅自销毁账簿、即可发现明显不相符疑点 ,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销售不入账、
对此,但库房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 。具体办案流程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按出库记录记载的购买方公司所在地进行外调,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基金 、从涉案该公司的采购产品记录 ,发现部分产品出库记录在账务上不能对应到销售记录 。滞纳金,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不配合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该种逃避缴纳税款情况 ,未计提销项税额等 ,具体为:第十九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不交出库管记录情况下 ,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审核了该公司包括记凭证、以及相关产品、彰显了2009年初 ,适用税率17% ,涉案公司违法情况已查明并证实:
2007年度 ,并接受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缴纳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销售收入 、矿产品和有色金属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除文中提要所述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 ,没有很高技术含量,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以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涉案公司就实际少缴增值税达106796.46元。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也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且绝非个例。从涉案公司账务上获取该公司法人代表银行卡号 ,
回忆此案,调查、是偷税。采购来源、经营范围包括硫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 。
接到举报后,在山区小县所辖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 ,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价外收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在对相似情况予以统计分析后 ,
自此 ,化工原料、也体现了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经营资料收集上的积极性 ,优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