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款项均由张青领取。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庭外和解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张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双方各执己见,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
法官表示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已故)、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